『天野喜孝OFFICIAL WEBSITE』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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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是規定使用株式会社日テレWands(NTV Wands Inc.)(下稱「本公司」)運用本公司提供之『FaveConnect』而於本公司營運網站『天野喜孝OFFICIAL WEBSITE』(下稱「本網站」)上提供之所有服務(下稱「本服務」)之相關條件的規約。使用本服務時,除本條款外,請詳細閱讀本網站上揭載之隱私權政策及Cookie政策全文。

本公司相關資料如下:

  • 公司名稱:株式会社日テレWands(NTV Wands Inc.)
  • 負責人:代表取締役 鈴木 重利
  • 地址:〒105-7423日本国東京都港区東新橋一丁目6番1号
  • E-Mail:info-faveconnect@4cast.co.jp
諮詢時請洽諮詢窗口『天野喜孝OFFICIAL WEBSITE』

第1條(適用)

  • 本條款適用於與提供及使用本服務相關之本公司與使用者間之關係。
  • 本服務是以擁有電子郵件信箱地址之人為適用對象。

第2條(本服務之使用)

  • 使用者應依照本條款使用本服務。
  • 未成年人使用本服務時,應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使用者同意或及接受本條款時,本公司視為其已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使用詐術而使本公司相信其已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以謊報年齡等方式而使本公司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時,不得撤銷與本服務有關之任何法律行為。

第3條(使用環境)

  •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所需之智慧型手機及其他資訊終端及通信環境等以及防止電腦病毒及不正當造訪等相關之安全對策(下稱「使用環境」)由使用者自行負費並自行負責設置。
  • 本公司完全不涉及使用者對本服務之使用環境,對此也不負擔任何責任。

第4條(會員登錄)

  • 欲使用本服務中僅向會員提供之服務時,須同意本條款並完成規定之登錄程序、取得會員資格。對於依據本條款取得本服務會員資格之使用者,以下稱為「會員」。
  • 會員登錄程序請由加入會員之本人辦理。使用者因登錄之資料有虛偽、錯誤、漏填而造成損失時,本公司不負擔責任。
  • 會員登錄之資料(下稱「會員資料」)發生變更時,請儘速更改。對於會員因會員資料未經更改而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不負擔責任。此外,即使已更改會員資料,在更改前已完成程序之交易將依更改前之資料進行。
  • 本條至第10條之規定僅適用於會員及有意辦理會員登錄之人。

第5條(拒絕入會)

下列情形,本公司有可能拒絕會員登錄。
  • 過去因本條款之違反等而受到不接受入會、退會(於第6條定義)處分者
  • 入會時之登錄資料中有虛偽記載時
  • 已對同一人發行ID時
  • 已對使用者所屬之法人或其他團體發行法人等之ID時
  • 屬反社會勢力等(指暴力團、暴力團成員、右翼團體、反社會勢力及其他與此類似情形之意)、或透過提供資金等方式,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之維持、營運、經營等,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任何交流或參與時
  • 使用者登錄之信用卡無法使用時
  • 有其他不適當行為時

第6條(退會處分)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刪除其帳號(包含會員自行刪除帳號之情形,下稱「退會」)。
    • 違反第18條(禁止事項)規定時
    • 遲繳費用時
    • 違反本條款規定時
    • 有其他不適當行為時
  • 會員因本條規定而受退會處分時,本公司不退還會費與使用費,亦不對其因退會造成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

第7條(ID及密碼之管理)

  • 會員登錄完成後,本公司會發行一組ID給會員,為該會員建立帳號。
  • 會員應自行負責適當管理ID以及會員設定之密碼(以下統稱「帳號資料」)。
  • 經本公司確認所輸入或使用之帳號資料之組合與會員登錄之資料內容一致時,視為本服務會員已使用帳號資料。即使是該會員以外之第三人使用帳號資料,因該使用而產生之結果及一切責任視為歸屬於擁有該帳號之會員本人,除應歸責於本公司之情形外,本公司不負擔退款、損害賠償以及其他任何責任。

第8條(禁止轉讓ID)

會員不得透過轉讓、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使用ID。

第9條(費用及有效期間)

  • 有關本網站有無收取入會費等資訊,將揭載於本網站。
  • 本服務之會員分類(每月付費之付費會員、免費會員)及適用於付費會員之本服務之使用費以及本服務之內容,將揭載於本網站。
  • 如會員資格具有效期間及本網站有目標期間(下稱「會員有效期間」)時,將另行揭載於本網站。

第10條(退會程序等)

  • 如付費會員未於現在加入中之付費方案有效期間期滿日前一日之前,完成付費方案之解約程序時,則依本條款所生之使用方案將會自動更新。付費會員已辦理付費方案解約程序時,仍得使用該付費方案之服務至該付費方案最近一期之期滿日前一日。此外,經辦理付費方案解約程序時,會員資料會保存至會員辦理第2項所定退會程序為止。
  • 如會員未於會員之有效期間期滿日前一日之前,完成本服務之退會程序時,則依本條款所生之會員資格及使用方案將會自動更新。會員自行希望退會時,應辦理本服務之退會程序,本條款於退會程序完成時終止。有關會員退會後,本公司保存會員資料之期間,詳見隱私權保護政策。但本條款及本網站上另有規定時,優先適用該規定。
  • 會員得於入會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或向本公司另行規定之『天野喜孝OFFICIAL WEBSITE』諮詢窗口為聯絡以解除本條款及退會,無須說明原因和負擔任何費用。此時,本公司應將已支付之使用費和入會費全額返還予該入會後7日內申請退會之會員。但使用者於入會後至申請退會此段期間已下載之內容等,由於該當「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定之例外,就與此部分相應之使用費,本公司不予退還。
  • 除本條第3項情形外,會員自行希望就目前使用中之付費方案為解約時,本公司不退還入會費及付費方案之使用費。另會員自行希望退會時,本公司僅於會員退會前曾聯絡本公司且在退會時尚有未使用之使用費時,始就該未使用之使用費為退還。
  • 會員於方案解約時或退會時,對本公司已發生之債務,於方案解約後或退會後仍不得免除其支付義務。

第11條(對使用者之通知)

  • 本公司及本公司委託之人(以下統稱「通知者」)對使用者發送之通知,將透過刊登於本網站、向使用者登錄之最新資料中之住址為郵寄、向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發送電子郵件以及通知者認為適當之其他方法實施。
  • 使用者同意,通知者向使用者所登錄之最新資料所載的住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為通知者,於向該住址發送通知時,或使用者可得閱覽通知者發送之電子郵件時,視為通知者之通知已到達。

第12條(智慧財產權)

  • 與本服務、本網站、得於本網站使用之內容(下稱「本内容」)相關之專利權、新型專利權、設計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下統稱「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本公司或為正當權利人之第三人。
  • 使用者投稿至本網站之資訊(無論圖像、文字或其他形式)(下稱「投稿資訊」)之著作權歸屬於使用者。但使用者應授權本公司得於FaveConnect、本服務或本網站之提供、營運及廣告宣傳中無償使用(包含重製及修改)投稿資訊當中使用者具有授權使用權利之著作,不就本公司之使用行使著作人格權。
  • 使用者有依據本公司另行訂定而揭載於本網站之使用費、使用期限及其他使用條件使用本內容之非獨占性權利。使用者不得以本服務預定使用形態以外之方法使用本內容,亦不得將自已擁有之使用權再授權或轉讓與第三人。

第13條(關於商品之購入及退貨之特別約定)

  • 本公司可能會在本網站上銷售商品(包含本內容及電子票券,下稱「商品」)予使用者(下稱「通訊交易」)。
  • 有關本網站上之通訊交易,使用者與本公司間之商品買賣契約或內容之有償使用授權契約,於使用者在本網站上就購買商品(下稱「購買商品」)或使用授權提出要約(下稱「要約」)後,以本公司發送之電子郵件到達之時,作為使用者與本公司間契約成立之時點。另部分商品,於使用者向本公司提出要約後,有可能須由使用者與本公司另行締結契約。如本條規定與該契約內容發生矛盾牴觸時,使用者應事先瞭解該契約將優先於本條規定。
    • 對於數量有限之某同一商品,可能對訂購數量設有上限,然不論訂購數量是否設有上限,如有多名使用者訂購者,依訂購先後決定順序。
    • 使用者於本網站上購買商品等而產生運費時,該運費由本公司負擔,但亦有由使用者負擔之情形,使用者就此應事先瞭解。
    • 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得行使解除契約之相關權利外,使用者事先瞭解使用者於提出訂購後,不得因使用者之個人因素而就商品為退貨、更換以及解除契約。
  • 如為數量限定之商品等,可能有無法接受更換商品之情形。此時,將以退貨方式處理,使用者就此應事先瞭解。(以下,數量限定商品等之情況亦同。)
  • 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依本條規定退回之商品後,於退貨時應儘速處理退款事宜,於更換商品時應儘速重新寄送商品。本公司於退款處理或再次寄送商品程序完成後,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另使用者應事先瞭解,本公司可能會因購買商品時之結算方法而確認使用者之金融機構帳戶。(以下,發生退款時之情況亦同。)
  • 因使用者拒絕受領商品或長期不在致使商品無法被受領時(下稱「拒絕受領等」)之處理方式如下:
    • 商品因拒絕受領等而被退回本公司委託之運送公司時,請運送公司於其規定之再次配送期間內,依無法投遞通知書上記載之方法或其他方法,委託運送公司再次配送。
    • 因超過前款所定再次配送期間而商品被寄回本公司時,本公司或受託人會對使用者發送與再次配送說明相關之電子郵件。如使用者未於該電子郵件發送後3個月內向本公司聯絡,本公司將取消使用者對商品之訂購。
  • 因拒絕受領等而取消訂購致生退款時,本公司將透過銀行轉帳方式,將扣除運費和手續費後之商品價金退還予使用者。另本公司對使用者之退款金額不支付利息。
  • 如使用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等,本公司對使用者可能會拒絕下次及其後之訂購,或採取包含法律措施在內之必要措施,敬請見諒。

第14條(委託)

本公司得未經使用者事先同意而將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給第三方。

第15條(行動記錄)

第16條(個人資料)

本公司取得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之資料依法令等屬於個人資料者,本公司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另行訂定之「隱私權政策」規定,妥善處理之。

第17條(本服務相關諮詢)

有關本服務使用者提出諮詢時,應透過本網站上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方法為之。使用者透過本公司指定方法以外之方法為諮詢者,本公司可能無法回答,亦可能因諮詢之內容,無法就個別諮詢為回答,使用者應事先同意。

第18條(禁止事項)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自行或利用第三人實施該當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的行為,亦不得有該當於該等情形之虞的行為(下稱「禁止行為」)。此外,使用者為禁止行為時,本公司得停止其對本服務之使用、予以退會處分、拒絕再登錄或採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措施。
  • 以本公司承諾之使用目的以外之目的或方法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之行為
  •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包含其他使用者)之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之行為
  • 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行為或侵害第三人之肖像權或隱私之行為
  • 對本公司服務業務之營運或維持造成影響之行為
  • 使第三人使用本服務或向第三人提供帳號資料之行為
  • 對第三人造成不利之行為
  • 在會員資料及其他本網站之登錄資料中記載虛偽事實或冒充第三人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 對本公司提出超越法律責任之不正當要求之行為
  • 使用詭計或強暴脅迫妨礙本公司業務、或損毀本公司信譽之行為
  • 與欺詐等犯罪相關連之行為或有此之虞之行為
  • 發送或揭載病毒等有害電腦程序等之行為
  • 對本服務相關文件或程式等為竄改、修改、變更、複製、改造或分析之行為
  • 使本服務之網際網路或系統等過度負荷之行為
  • 透過本服務向本公司或第三人(包含其他使用者)發送屬於以下資訊之行為
    • 含有暴力或殘暴表現之資訊
    • 含有猥褻表現之資訊
    • 含有助長歧視表現之資訊
    • 含有生命、身體相關表現之資訊
    • 含有反社會表現之資訊
    • 造成他人不快之資訊
    • 以結識陌生異性為目的之內容
    • 以將第三人(包含其他使用者)誘導至其他網站為目的之內容
  • 於包括本服務在内之本公司服務中,對服務使用費等債務支付有延遲、未支付或遲繳之行為
  • 使用使用者自身或第三人之姓名作為本服務上暱稱之行為
  • 明知某行為屬於上述各款情形中之一款,卻助長該行為之行為
  • 其他不適當之行為

第19條(服務之停止及中斷)

  •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於一定期間內停止本服務(在本條中,包含與本服務相關之收費、發送電子郵件、會員管理等功能)之全部或一部。
    • 為提供本服務而對伺服器及其他設備、機器或系統等進行維修、檢查、修理等時
    • 為適當提供本服務所需設備、機器、系統等之全部或一部發生滅失或難以恢復之毀損時
    • 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電信服務有提供中止、休止、停止或者受到限制時
    • 因火災、停電、事故等致使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 於「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法令中被指定為指定傳染病的傳染病,針對其發生狀況,WHO(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將其列為PHEIC(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時
    • 因地震、洪水、火山爆發、颱風、海嘯及其他自然災害致使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 因戰爭、動亂、暴動、內亂、騷亂、恐怖活動、勞資爭議等致使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 因法令、規則之制定、修正及廢止、公權力之命令、處分以及政府其他行為等致使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 使用者設備發生故障,或(例如連接服務設備之網路連接服務發生問題等)使用者之網路連接環境發生故障時
    • 關於本公司接受第三人提供之電腦程式防毒軟體,因該第三人未及時提供針對未知漏洞之電腦病毒模式、病毒定義文件等維持本公司最新安全環境所需之資訊,致使本服務相關設備檢測到電腦病毒入侵時
    • 本服務相關設備等發生本公司盡善良管理者之注意而仍無法防禦之非法存取、攻擊或通信路徑上之攔截時
    • 除上述各款外,經本公司判斷在運用上、技術上、事業上或營業上不得不為之時
    • 其他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提供本服務之情形
  • 前項情形,本公司應就暫時停止提供本服務情事以及停止期間事先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另外,延長停止期間時,應再次通知。
  • 對於因本條規定之本服務暫時停止而致使用者發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第20條(服務之終止)

本公司得於事先通知或告知使用者後終止本服務。

第21條(免責)

  • 本公司就本服務、商品(包含商品相關資訊)及本網站(以下統稱「本服務等」,本條以下同)符合使用者之使用目的、無瑕疵、具有一定品質、正確性和有用性,不為任何保證。
  • 使用者為企業經營者時,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情形外,對於因本服務等或與本服務相關而致使用者發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 使用者為企業經營者時,在不違反法令之禁止或強行規定之前提下,對於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本公司不負擔所失利益及其他因特殊情事所生損害之賠償責任,僅於通常所生損害範圍內,且如為付費會員時,以該會員自入會時起至損害發生月為止已支付之本服務使用費之金額為上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如為付費會員以外之使用者,本服務有付費方案時,以付費方案之每月費用之最高金額乘以該使用者之入會期間所得出之金額為上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本服務無付費方案時,以1萬日元為上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使用者為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消費者時,對於因本公司過失(重過失除外)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本公司不負擔所失利益及其他因特殊情事所生損害之賠償責任,僅於通常所生損害範圍內,且如為付費會員時,以該會員自入會時起至損害發生月為止已支付之本服務使用費之金額為上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如為付費會員以外之使用者,本服務有付費方案時,以付費方案之每月費用之最高金額乘以該使用者之入會期間所得出之金額為上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本服務無付費方案時,以1萬日元為上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本項規定如因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而致無效時,不適用本項規定之減輕責任或免除責任之規定,就使用者因本公司行為而受之損害,本公司依台灣之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對於本網站所銷售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擔所失利益及其他因特殊情事所生損害之賠償責任,僅於通常所生損害範圍內,且如為付費會員時,以該會員自入會時起至損害發生月為止已支付之本服務使用費之金額為上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如為付費會員以外之使用者,本服務有付費方案時,以付費方案之每月費用之最高金額乘以該使用者之入會期間所得出之金額為上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本服務無付費方案時,以1萬日元為上限,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本項規定如因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而致無效時,不適用本項規定之減輕責任或免除責任之規定,就使用者因本公司行為而受之損害,本公司依台灣之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22條(保密)

有關本服務,本公司要求使用者應予保密處理後所揭露之非公開資訊,除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包含電磁方式)同意外,使用者應予保密,不得向第三人為揭露或洩漏。

第23條(契約上地位之讓與等)

本公司因合併、分割、營業繼受及營業讓與(下稱「營業讓與等」)而將與本服務相關業務轉讓予第三人時,本公司得隨營業讓與等而將本條款中本公司契約上之地位及本約款規定之權利、義務以及使用者資料、帳號資料及會員資料轉讓予事業轉讓等之受讓人。

第24條(服務內容之變更)

  • 本公司得不通知使用者而變更本服務之內容。
  • 本公司得不通知使用者而變更本網站之內容。
  • 對於可認為限制使用者權利或加重使用者義務之變更以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片面損害對方利益之變更,不適用前兩項之規定,準用第25條第2項之規定。
  • 變更本服務或本網站之內容時,應依第11條(對使用者之通知)之規定通知使用者。

第25條(本條款之變更)

  • 本公司得經使用者同意後變更本條款之內容。
  • 本公司變更本條款之內容時,應於該變更之效力發生日前,依第11條(對使用者之通知)規定之任一方法,事先向使用者通知下列事項。
    • 變更本條款之情事
    • 本條款變更後之內容
    • 效力發生日
  • 雖有前項規定,但因下列各款規定之事由而變更本條款時,雖未經使用者同意,於本條款變更效力發生後使用本服務時,視為使用者同意變更後之本條款(不問其名稱為何,以下同)規定之所有記載内容。
    • 本條款之變更符合使用者之一般利益時。
    • 本條款之變更不違反締約目的,且依照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内容之相當性以及其他與變更相關情況,係屬合理内容時。
  • 使用者於本條款之變更生效後造訪本網站時,或使用本服務時,視為使用者同意變更後之本條款規定之所有記載内容。
  • 如使用者不同意本條款變更後之內容,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同時,會員應辦理退會程序。

第26條(可分割性)

如本條款之一部分條款被有管轄權之法院認定為違法或無效時,剩餘之條款其後仍有效存在。

第27條(準據法及紛爭處理)

本條款依中華民國法解釋,有關本條款之所有訴訟,不論訴訟標的金額高低,均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但本條規定不排除台灣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上管轄相關規定之適用。

訂定・施行日
2022年6月1日